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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勞動法規,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調整員工工作崗位需符合特定情形。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若出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等情況,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崗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企業在提供必要培訓后,若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崗位,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 《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你在崗位調整中遇到爭議,可先確認變更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并核實是否已簽署書面變更協議。凡圖咨詢可為你免費提供勞動合同合規性初步評估,幫助識別程序瑕疵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