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0次瀏覽來源:網絡
上海投靠落戶政策針對特定歷史背景下的外遷退休人員設定了回滬條件,需結合身份屬性、婚姻狀況、子女情況及親屬關系等多維度進行核對,申請對象應先確認自身是否屬于政策覆蓋人群再推進后續步驟。 常見情形包括原本市戶籍人員因工作調動或支內知青等原因遷出,現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社保待遇,擬通過投靠子女或親屬方式返滬落戶,不同身份組合對應不同的受理路徑與材料要求。 回滬投靠落戶的主要情形與適用范圍 經國家動員分配赴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常住戶口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申請在滬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若無子女,但本市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納,也可在其親屬戶口所在地辦理落戶。 原本市戶籍因其他原因赴外省市工作者,夫妻雙方均達法定退休年齡并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可申請返滬投靠本市子女,落戶地點為其子女戶口所在地。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滿足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或已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社保待遇的,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申請回滬落戶: (1)夫妻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可在其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無子女的,可選擇在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及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若外省市無子女,且本市子女因入伍、出國、死亡或判刑等原因戶口被注銷,同樣適用前述落戶選項。 (2)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且婚姻登記滿十年的,可在其生育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無子女情況下,若本市一方為支內或知青且已享受社保待遇,可在親屬戶口所在地或合法住所落戶,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則須在本人名下合法住所落戶,其配偶可隨遷或后續申請;若本市一方已故且配偶未再婚,可在雙方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若因其他原因外遷者已故,其未再婚且外省市無子女的配偶,也可在子女戶口所在地申請落戶。 (3)單身外遷老人,未曾生育或領養子女的,可在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及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材料是否齊全、信息是否一致是常見核驗重點。 具體受理由本市各區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負責,相關咨詢可通過擬入戶地派出所公示電話或上海市民服務熱線12345獲取。 最終以主管部門公開信息與個案材料核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