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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人員與上海戶籍的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并持續滿五年,可申請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對于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及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一年,且最近三年內作為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累計實現不低于兩千萬元技術交易額(要求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少于三家、非關聯企業,且合同履行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人員,在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由七年縮短至三年。 政策適用條件與材料核對要點 申請落戶需確保婚姻關系真實有效、登記時間滿足規定期限,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技術轉移類申請則需重點核對服務年限、技術合同數量、交易金額、合同履行率及主體非關聯性等關鍵信息是否一致。 口徑可能隨時間調整,提交前以主管部門公開信息與材料核對為準。 建議先確認自身情況是否符合縮短年限或配偶投靠等路徑的核心條件,再系統梳理對應材料鏈條,確保時間線銜接與主體一致性無誤后推進申報。